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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蛊惑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可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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