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先来和大家说下什么是股东。
简单地说,股东就是公司的投资者。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和单位。
那么,这听起来“高大上”的股东有哪些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然而,并非所有的股东都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还有些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小从而无法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如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使股东可以更全面和确切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为此设定了“股东知情权”。
海风投资公司出资2500万元,成为台林公司的股东。后因股东知情权方面的纠纷,海风投资公司将台林公司告上法庭。
海风投资公司
台林公司自设立以来,既不按时开股东会,也不分红。作为股东,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在我要求查阅相关材料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台林公司
我们拒绝,你公司的股东与他人共同经营多家公司,这些公司与我们台林公司有竞争关系,此举涉嫌侵犯到我们公司的一些商业机密。
但由于台林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审理后判决,台林公司应提供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以供海风投资公司查阅。
案件生效后,台林公司未履行
海风投资公司遂申请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就查阅方案进行协商,双方就查阅时间、地点、人员进行确认,最后却在查阅方式上发生争议。
台林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阅”与“复制/摘录/抄录”是两件事情,民事判决书仅支持“查阅”,故对方只能查看,不准复制、摘录、抄录相关材料。”
海风投资公司
查阅本身就包含查找、阅览、摘抄甚至复制的含义,如果仅指查看,则“查阅”毫无意义,不能切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执行法官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方案如下:
对查阅材料中有异议的部分海风投资公司可进行摘录,摘录后可自行总结形成文字记录。摘录材料待查阅完成后交还台林公司,总结记录材料经确认后可由海风投资公司带走。
该方案既符合相关法律内涵、又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故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根据确定的方案,查阅分三日进行。
Day1
执行法官考虑到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特邀请商事审判庭法官共同参与,以便对执行现场发生的问题即时进行协调、答疑,促进执行顺利开展。
同时,执行法官采取面对面建立微信工作群方式开展执行工作。该工作群包括执行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双方在查阅过程中有任何异议可直接在工作群中进行交流。
Day2
因第一日查阅顺利,为节省司法资源,双方均同意第二日无需执行法官在场,自行查阅。没成想,查阅临近结束时双方却发生激烈争吵。
台林公司认为海风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有明显侧身用手机拍照行为并在手机备忘录中进行记录,不符合双方约定,因此不同意海风投资公司就材料中的存疑数据进行摘录。而海风投资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当,台林公司的工作人员反而有恶意阻挠的行为,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执行法官不在现场怎么办?
此时,微信工作群办案优势立即彰显。
双方发生争议后均第一时间在工作群中提出,而执行法官亦立即作出回应,这样即时的协调让现场纠纷能够迅速平息,使查阅工作继续进行。最终,原本三日的查阅工作,在两日内就全部完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以上公司名均系化名)
虹小法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股东需要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股东知情权“执行难”。如何化解矛盾、推进执行,虹口法院在不断探索。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达成执行目的
确定查阅方案是执行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核心,聚焦双方矛盾焦点,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以保证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
——创新执行手段,搭建沟通协商平台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探索新型执行模式。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群的方式,真实表达、即时反馈、全面留痕,有效钝化矛盾、增进互信,达到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该案的顺利执结为今后类案的执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上海虹口法院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对创新手段继续探索和完善,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再添助力。
(来源:上海市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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